案件回顾
2021年初,被告人黄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程某,得知程某想做工程项目后,黄某谎称自己是某集团公司股东和某学院校领导,对其所属集团投资的学院校区工程有决定权。在取得程某的信任后,黄某多次虚构工程项目,使用伪造的学院印章与程某签订意向合同,共计骗取程某支付居间费77万元。随后黄某拒接电话,避而不见,程某发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案。2021年12月,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检察官办案
检察官认为,被告人黄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;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。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检察官提醒
工程承包方在签合同前,应仔细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、建设单位等信息,查明工程项目是否存在、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。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,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,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书面合同、法人签字、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与其签合同。对于一再拖延时间,电话不接、微信不回等情况,要立即中止商品和货款交付,谨防上当受骗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【合同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;
(二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;
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
(四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