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穴一公司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92万余元用作私用。近日,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市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案件回顾
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,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市场业务经理职务之便,假冒公司客户签订短期赊销合同,造成客户拖欠公司货款的假象,将收取的92万余元货款予以截留,用于家庭生活开支。
2021年5月,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案发后,陈某的家属与公司达成还款协议,已取得该公司谅解。
检察官办案
检察官认为,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,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供述罪行,是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且具有退赔和谅解情节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。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检察官提醒
身为企业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,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,切不可滥用权力,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,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。企业也要树立以法治企的理念,加强法治文化建设,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,同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,加强对采购、销售、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监管,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,从源头上堵塞内部犯罪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【挪用资金罪】规定,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